第五条

有效

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必要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做出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市长向被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