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本市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