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西安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