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西安市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