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关、海警依法履行失信惩戒相关职责。
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税购物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