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工作。

海关、海警依法履行失信惩戒相关职责。

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税购物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