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认定,并将经认定的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失信自然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