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