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