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