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月20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月16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治理
按标准入驻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入驻民生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当服从园区产业定位与规划,使用清洁能源;
(二)企业对垃圾要分类收集,统一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三)企业对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应当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燃煤锅炉烟尘未达标排放;
(二)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餐饮单位在居民住宅楼下直排烟尘;
(四)在禁燃区露天烧烤;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
(六)居民区午间和夜间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产生环境噪音污染;
(七)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噪音超过昼五十五分贝、夜四十五分贝;
(八)建筑工地扬尘作业,渣土、料石、土方等运输车辆无抑制扬尘篷盖在街道行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禁止经营、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和难回收的地膜,鼓励经营和使用易回收或无残留、无污染的降解地膜;
(二)种植户应当将田间废弃的滴灌带、地膜回收利用。
(一)经销商出售农药、牲畜浴药商品,应当做好销售登记,回收废弃的农药和牲畜浴药包装物;
(二)种植户、养殖户不得将使用后的农药、牲畜浴药包装物遗弃,应当收集交给经销商;
(三)鼓励种植户优先使用有机肥。
(一)禁止在水源涵养区内采矿、采砂以及其他污染和破坏水源地的活动;
(二)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符合地下开采地质条件的应当地下开采,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四)设置防尘抑尘设施,产生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砂石等应当运至规定存放地封闭堆放;
(五)在地下进行勘探、采矿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六)采矿破坏的地质环境和植被应当及时治理恢复。
(一)沿天山丘陵地次生林属公益林,以村为单位按属地分片定人定责管护,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人砍伐或者损毁;
(二)农田防护林、村庄绿化林种植和管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一)实行分片禁牧,补植补种、抚育造林;
(二)禁牧区禁止采挖苁蓉等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砍伐掘根、破坏植被等;
(三)非禁牧区禁止超载放牧、违法采挖野生植物和猎捕野生动物,砍伐掘根、破坏植被等。
(一)根据草场植被变化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载畜量;
(二)控制草场载畜量,科学轮牧、休牧、禁牧;
(三)保护草原生物多样性,检测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治理草原危害发生;
(四)采取适时播撒草籽等措施恢复草原植被;
(五)建立草原生态监测半年报告制。
(一)不按规定时间转场、超载放牧;
(二)违反草畜平衡管理规定代牧县域以外牲畜;
(三)乱搭乱建构筑物、乱扔垃圾、损毁公共设施等。
(一)开垦种地、开挖鱼塘、开沟引水、筑坝截水、倾倒废弃物等;
(二)修建、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三)在周边三公里范围内修建牲畜药浴池;
(四)每年五月至八月放牧;
(五)超载放牧。
(一)规模养殖户应当在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
(二)畜禽养殖区应当修建化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畜禽集中屠宰点应当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污水排入下水管网;
(四)畜禽尸体应当在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所属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单位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乱扔。
(一)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并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工程用料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地点采挖,工程用料封闭拉运,施工场地洒水降尘;
(三)工程结束后放坡处理,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花则花恢复植被。
鼓励村民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
(一)景区、景点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二)景区、景点应当配备具有污水处理的公共卫生设施并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扔废弃物,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
(三)景区、景点禁止采挖药材、车辆碾压植被、损毁旅游公共设施、非生活区生火烧烤等。
第三章法律责任
(一)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午间、夜间室内外装修、城区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器材等产生噪音昼夜超过五十五分贝和四十五分贝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未编制规划或者弄虚作假编制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