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午间、夜间室内外装修、城区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器材等产生噪音昼夜超过五十五分贝和四十五分贝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