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农药、牲畜浴药经销商和种植、养殖户回收农药包装物、牲畜浴药包装物,并依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经销商出售农药、牲畜浴药商品,应当做好销售登记,回收废弃的农药和牲畜浴药包装物;

(二)种植户、养殖户不得将使用后的农药、牲畜浴药包装物遗弃,应当收集交给经销商;

(三)鼓励种植户优先使用有机肥。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