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清洁能源,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燃煤锅炉烟尘未达标排放;
(二)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餐饮单位在居民住宅楼下直排烟尘;
(四)在禁燃区露天烧烤;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
(六)居民区午间和夜间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产生环境噪音污染;
(七)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噪音超过昼五十五分贝、夜四十五分贝;
(八)建筑工地扬尘作业,渣土、料石、土方等运输车辆无抑制扬尘篷盖在街道行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