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草原生态,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时间转场、超载放牧;

(二)违反草畜平衡管理规定代牧县域以外牲畜;

(三)乱搭乱建构筑物、乱扔垃圾、损毁公共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