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5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和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行政、知识产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金融服务、文广影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工作。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或者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开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台湾同胞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为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本市仲裁机构仲裁员。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存量房屋和土地,兴办信息服务业、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再融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筹措资金。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本市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获得资助。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本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获得一般咨询、维权咨询等援助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援助。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处理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征用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本市各类大学生实训基地可以为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台湾大学生提供实习和训练机会。
在台湾高校、其他国家和地区高校就读或者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实习、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出入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便利。
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为有意愿在本市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就业咨询和指导服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适当照顾。
在本市创业、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支持在本市居住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保障其依法享有社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申请仲裁;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市和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一)未依法处理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向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数据的;
(三)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施检查的;
(四)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活动的;
(五)违法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或者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动产、不动产实行征收、征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