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根据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