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业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