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拥有本市房屋所有权的台湾同胞依法享有业主的相关权益。支持在本市居住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保障其依法享有社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