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第十条有效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的合同争议或者其他争议进行仲裁。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设立涉台仲裁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本市仲裁机构仲裁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