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以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