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
- 制定机关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6月28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4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清除冰雪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清除冰雪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支路、巷道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内的冰雪;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区的清除冰雪责任。
(一)临街的建筑物墙体或者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和工商业户为责任人。
(二)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三)露天集贸市场、封闭式或者收费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收费单位为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机场高速等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为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单位的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区域,管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
(一)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征用、调度社会清除冰雪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其他应急措施。
组织冰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当地军事机关或者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冰雪清扫,属于小雪、中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以内完成;属于大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48小时以内完成。城市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清扫,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级,应当分别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以内完成。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冰雪外运,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12小时以内完成;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24小时以内完成。
鼓励即下即清,连续降雪超过12小时的,清雪责任单位应当进行清雪。
暴雪(灾害性降雪)的清扫和外运时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应当在管线渗漏修复后3日内,完成清除和外运。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无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除。
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具体区域由管理部门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冰雪清扫装运技术规范。
自用自管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责任人自行装运或者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装运。居民区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清扫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到指定地点,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组织装运。
冰雪装运应当场清雪净,装运的冰雪应当运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冰雪消纳场地,不得沿途遗撒或者倾卸。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融雪剂使用范围,并自行确定灾害性降雪时融雪剂的使用范围。
融雪剂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采购的融雪剂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在树木、花坛、绿地及其周围堆放。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管理。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保养并入库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
清除冰雪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对专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发安全作业装备。
行人和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清除冰雪作业车辆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清除冰雪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
清除冰雪作业车辆在作业期间,可以在收费停车场免费临时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播发、刊登气象信息,并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予以曝光。
(一)未制定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的;
(二)灾害性降雪发生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组织、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四)未按照规定指定集中处理含有融雪剂冰雪场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和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的;
(三)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
(四)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采购、分发、使用融雪剂的;
(六)未按照规定管理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停放车辆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无法联系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移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其他建制镇的清除冰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