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停放车辆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无法联系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移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