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未制定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的;(二)灾害性降雪发生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三)组织、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四)未按照规定指定集中处理含有融雪剂冰雪场所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