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期间,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征用、调度社会清除冰雪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其他应急措施。
组织冰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当地军事机关或者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