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制定机关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正 2013年6月27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补贴。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提供该产品认定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予以关闭;对转产或者关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所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市人民政府可以适时扩大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范围。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提倡和鼓励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符合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使用专项基金的申请,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减、免、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三)不按照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