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