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