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相应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一式十份和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查。
报送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处理。
前两款所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专门机构,统称为接收登记机构。
报送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进行审查。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前三款中所称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统称为具体审查机构。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接收登记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接收登记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回函说明理由。
具体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具体审查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本规定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