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体审查机构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向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