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前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接收登记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经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交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回函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