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异龙湖管理区以外的径流区域为异龙湖保护区。其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的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设置界桩,并予以公告。
异龙湖水质保护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Ш类标准执行。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异龙湖管理区保护规划,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异龙湖水生生物资源的调查,建立档案;
(四)依法征收异龙湖管理区内的有关规费,做好异龙湖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异龙湖引水、蓄水、输水的水量调度。确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湖水,应当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行使异龙湖管理区内水政、渔政、航务、水生动植物管理、林政、环境保护、土地等行政处罚权。
异龙湖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临湖面山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河道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达到功能区规定的地表水标准。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负责治理或者承担治理费用。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毁坏河道或者向湖内和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液体废弃物。
现有的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一)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围栏围网养殖,侵占湖区水域、滩地、河道、河堤、湖堤;
(二)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有害水生物的方式捕捞;
(三)猎捕、买卖野生动物;
(四)移动、毁坏风景名胜古迹、保护标志、界碑和水利、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捞、旅游、航运等。
在异龙湖从事捕鱼、钓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和钓鱼证。
(一)开发种植养殖项目;
(二)采捞水生植物;
(三)兴建旅游服务设施;
(四)开展生物治理研究。
(一)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护水生动物植物资源的;
(三)保护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四)保护风景名胜古迹、标志、界碑和水利、水文、环境监测设施的;
(五)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的;
(六)依法维护管理秩序,检举、控告或者阻止他人危害异龙湖行为的。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毁坏的按原价赔偿,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石屏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