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异龙湖管理局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毁坏的按原价赔偿,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