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异龙湖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围栏围网养殖,侵占湖区水域、滩地、河道、河堤、湖堤;

(二)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有害水生物的方式捕捞;

(三)猎捕、买卖野生动物;

(四)移动、毁坏风景名胜古迹、保护标志、界碑和水利、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捞、旅游、航运等。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