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执行本条例,在下列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报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护水生动物植物资源的;

(三)保护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四)保护风景名胜古迹、标志、界碑和水利、水文、环境监测设施的;

(五)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的;

(六)依法维护管理秩序,检举、控告或者阻止他人危害异龙湖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