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在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进行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河道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达到功能区规定的地表水标准。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负责治理或者承担治理费用。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毁坏河道或者向湖内和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液体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