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进行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河道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达到功能区规定的地表水标准。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负责治理或者承担治理费用。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毁坏河道或者向湖内和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液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