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5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由建水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白腰雨燕生存环境状况和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资源状况,并建立档案;
(四)建立健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游客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一)白腰雨燕;
(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河溪及其他水体、森林植被等自然景观;
(三)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摩崖石刻、新石器时代遗址、雕塑等人文景观。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经批准的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在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森林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大型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四)影视拍摄;
(五)科研活动;
(六)景区建设需要采伐或者移植林木;
(七)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一)采石、开矿、开荒、取水;
(二)狩猎;
(三)擅自捕捉白腰雨燕,采撷燕巢、燕卵;
(四)种植不利于白腰雨燕栖息、觅食的植物;
(五)刻画、涂污景物、设施,乱扔垃圾;
(六)移动、破坏、带走洞内钟乳石;
(七)擅自捕捞水生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一)采砂、取土、建坟;
(二)放牧;
(三)采拾松枝、松叶;
(四)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在指定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等。
(一)擅自出租、转让经营权;
(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揽客、销售商品;
(三)强行销售商品或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钟乳石料和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放牧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缔经营权。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