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水燕子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钟乳石料和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