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 制定机关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4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3日玉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新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管护机构队伍建设,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旅游发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保护区管护机构,做好辖区内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实共管责任。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设置和管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四)组织开展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监督管理实验区内的开发、旅游、经营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或者协助有关机构对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救护、监测和科学研究;
(七)防范保护区内物种资源丧失、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
(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九)协助有关机构开展保护区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肇事勘验、调查工作;
(十)受新平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保护区范围内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亚热带中山湿性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保存完好,西黑冠长臂猿、伯乐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的区域。
缓冲区是核心区之外生态系统保存比较完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实验区是核心区、缓冲区之外,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为目的的区域。
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新平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并予以公告。
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生活设施。
在实验区内建设旅游、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新平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保护管理
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开垦林地;
(二)擅自砍伐、毁坏林木;
(三)探(采)矿、采石、挖沙;
(四)取土、葬坟;
(五)烧荒、野外用火、放牧、采药;
(六)采脂,采种,采挖花草、树根;
(七)狩猎、捕捞野生动物;
(八)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九)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废水、废气、废渣;
(十)移动、破坏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