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林地;(二)擅自砍伐、毁坏林木;(三)探(采)矿、采石、挖沙;(四)取土、葬坟;(五)烧荒、野外用火、放牧、采药;(六)采脂,采种,采挖花草、树根;(七)狩猎、捕捞野生动物;(八)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九)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废水、废气、废渣;(十)移动、破坏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