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在缓冲区、实验区从事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护机构。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