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保护区管护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设置和管理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四)组织开展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监督管理实验区内的开发、旅游、经营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或者协助有关机构对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救护、监测和科学研究;
(七)防范保护区内物种资源丧失、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
(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工作,协助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九)协助有关机构开展保护区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肇事勘验、调查工作;
(十)受新平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