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实验区开展科学实验、科普教育、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视作品、生态旅游和救助、驯化、繁育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由保护区管护机构提出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