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第六条 第七条 开通反对家庭暴力专线,第八条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的社会美德,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实行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首问负责制。
第十三条因劝阻无效、事态严重的,应当帮助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以备存查。经调查取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诉。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在诉讼期间,行为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及时采取劝阻、训诫或者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和法律服务依法进行客观、真实的鉴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信访部门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来信来访应当认真办理、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及时救治,做好诊断、治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二十二条对行为人进行规劝和教育,或者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报告,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 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