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以备存查。经调查取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