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在诉讼期间,行为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及时采取劝阻、训诫或者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