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