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条有效第三条 第四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第六条 第七条 开通反对家庭暴力专线,第八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