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一)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一府两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书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送交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报被检查的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