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统一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