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第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